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内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上,属于诈骗情节严重
一、案号:(2025)浙0604刑初649号
二、主要案情: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他人安排下,从四川出发至云南边境,后以爬山等方式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诈骗窝点参与诈骗。经查证,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吴某在某店旁写字楼二楼的诈骗窝点内,以为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的“杀猪盘”诈骗引流养号的形式参与诈骗活动,时间超过三十天。
2025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三、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内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2025年10月15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点评:部分境外诈骗分子误以为在诈骗境外窝点参与诈骗,没有骗到钱,可能会逃脱责任。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内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上,属于诈骗情节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目前较少有适用缓刑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