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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缓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次举报

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缓刑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4 月起蔡某(另处)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同惠金盟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到期保本及多倍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募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 373 ,486 ,454.83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集资参与人 9 ,000 余人; 2021 年4月被告人曾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在明知蔡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依然协助核对吸资金额、操作公司网银工作,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73 ,486 ,454.83 元;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担任该公司财务,在明知蔡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依然协助项目投资款统计及相关表格填写工作,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 29 ,564 ,621.59 元 。

【核心争议焦点】

1、曾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曾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能否减轻处罚;3、涉案额度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能否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处罚并适用缓刑。

【各方观点及思维分析】

公诉机关的意见: 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

【代理及辩护思路】

1、被告人是出纳、普通员工,属于从犯。

2、被告人家属积极配合退还违法所得,退还16万元。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悔过书,应从宽处罚。

5、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审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曾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减轻处罚;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 均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能在被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对二名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高太领所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23年7月3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 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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