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故意犯罪
---章某某虚开发票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一、虚开发票罪
被告单位某某玛公司于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经营期间,为冲抵企业经营成本,经由被告人章某某决定,由被告人李某某执行,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某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为某某玛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3份,票面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35万余元。其中票面金额5,876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计入公司业务成本。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玛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10余万元。
二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4年3月8日23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 A8**T1 的小型客车,于本市虹口区东大名路进海门路西约30 米处因逆向行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 仪测出其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 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上海某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2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核心争议焦点】
1、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犯罪,能否适用缓刑;2、章某某某单位主动缴纳罚金,挽回损失;3、危险驾驶罪,血液的酒精含量超过200,而且有酒驾被处罚的前科,能否适用缓刑。
【各方观点及思维分析】
公诉机关建议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建议判处章某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代理及辩护思路】
1、被告人是主动到案,到案后能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
3、本案涉及到的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完毕
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5、企业经营离不开被告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6、被告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审判观点】
被告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章某某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在虚开发票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被告人章某某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被告人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对被告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2024年8月15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