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90余万判处缓刑
一、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024年2月,被告人为了名下公司能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向担任上海某公司的运力拓展高级经理行贿共计190余万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202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
二、法律规定、量刑标准
刑法164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数额起点为三万元,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上述标准的两倍,也就是六万元。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上述标准的两倍,也就是二百万元。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坦白;始终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的不当利益;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是大学学历,民营企业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法院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上海金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适用缓刑。(真实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