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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五千余万,适用缓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0次举报

虚开发票五千余万,适用缓刑

一、罪名:虚开发票罪

1、开票数额:5700万余元

2、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昱

3、公司概况: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员工100人,一直正常经营,近几年,每年上交税百万以上,属于纳税大户。

三、主要情节:

从宽处罚情节:虚开发票罪有电话传唤到案,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主动补缴税款。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

四、虚开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024.3.20最高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1、虚开发票罪有自首、系单位犯罪、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完毕,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采用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并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2、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本案涉案单位,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员工100人,一直正常经营,近几年,每年上交税百万以上,王某昱是行业知名企业家,其名下尚有多家公司在正常运营,并且提供就业岗位,合法交税,恳请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企业家身份,予以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六、上海静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辩护意见,2024年8月15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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