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五千余万,适用缓刑
一、罪名:虚开发票罪
1、开票数额:5700万余元
2、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昱
3、公司概况: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员工100人,一直正常经营,近几年,每年上交税百万以上,属于纳税大户。
三、主要情节:
从宽处罚情节:虚开发票罪有电话传唤到案,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主动补缴税款。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
四、虚开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024.3.20最高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1、虚开发票罪有自首、系单位犯罪、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完毕,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采用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并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2、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本案涉案单位,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员工100人,一直正常经营,近几年,每年上交税百万以上,王某昱是行业知名企业家,其名下尚有多家公司在正常运营,并且提供就业岗位,合法交税,恳请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企业家身份,予以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六、上海静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辩护意见,2024年8月15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真实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