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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二千万以上判处12年有期徒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正厅级别的干部受贿被判刑

一、案情简介

从2007年到2022年,被告人利用担任某地海关关长等重要职务的便利,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关键事务上谋取利益,大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近3000余万。

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上海君澜律所的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自首情节:高太领律师指出,被告人属于主动到案,并非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情节为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依据。

认罪认罚态度好: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诚恳。高太领律师恳请合议庭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制度,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

积极退赃: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并全额缴纳上缴认定的犯罪数额。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高太领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悔罪表现:被告人真诚悔过,愿意缴纳罚金,展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

主观恶性较小:经高太领律师查证,被告人不构成索贿,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且主观恶性较小,赃款未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工作也基本在原则和法律范围内。

初犯及贡献: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且在履职期间为诸多民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2024年中级法院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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