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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两次,参与两次的聚众淫乱案适用缓刑(男男聚众淫乱)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5次举报


组织两次,参与两次的聚众淫乱案适用缓刑(男男聚众淫乱)

1、案情介绍:

2023年5月27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6月5日,刘某男为满足淫欲,先后四次伙同他多个男人分别在黄浦区大林路、西藏中路、静安区新疆路、浦东区中府路的酒店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24年8月3日被抓获。

2、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主要情节:两次组织、两次参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处罚、偶犯。

4、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观点:不是首要分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刘某男还年轻,建议缓刑。

5、案件结果:浦东法院,判处1年5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点评:聚众淫乱罪,只要符合条件,适用缓刑的较多。【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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