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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59余万元判三年三个月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次举报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59余万元判三年三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2454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邮箱被他人非法登录设置,并向该公司委托进行财务管理的公司发送转账至汕尾市某家具公司账户的邮件指令,该公司于2024511日进行了转账操作致使被窃人民币359万元。被告人系汕尾市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转账、套现的方式将上述款项全部转移。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21年修正)

三、上海刑事辩护 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1、被告人并非明知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而仅仅是怀疑、猜测,觉得可能有问题。

2、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卷宗中并没有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证据。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3、案件中的美国老板并没有核实、没有证实,案件的关键嫌疑人没有到案。

4、本案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287条之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通过单位账号帮助转移案涉359万元,属于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而且是单位犯罪。

综上,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恳请依法宣告无罪。

四、法院判决结果:上海浦东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年三个月。

五、点评:无罪辩护没有成功,但获得较好的刑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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