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盗窃价值3780余元的电缆线,被不起诉
一、案情介绍:2024年6月4日6时许,张某男,从位于曹杨路的某工地进入,并在地下一层,将电缆盘上的电缆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美工刀进行分割去皮。后将分割好的电缆线分成四捆,携带藏匿于上衣,从工地逃离现场。后被保安发现追至一段距离抓获,并当场报警。经查证,被盗电缆线价值3780元。
二、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盗窃数额1000元就立案。
三、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高太领 的主要辩护观点:保安抓获后当场报警,原地等待,属于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能更有效的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其本人更会积极为社会作贡献,回报社会。退赔四万,已经挽回受害方的损失,得到谅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决定不起诉。(普陀区检察院)
五、点评: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赔偿好得到了谅解。(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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