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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二年有期徒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7次举报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二年有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周女在直播平台做主播,该平台会员赠送给周女虚拟礼物“跑车”(可折算为人民币提现)后,周女将该会员添加为QQ好友,并发送自己制作和网络下载的淫秽视频。经查,周女向同一会员发送了94部淫秽视频。

二、主要情节:

传播淫秽短视频94部;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三、法律规定:

1、《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离异,独自抚养孩子,家庭困难;从事时间不长,获利较小。

五、判决结果: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处周女有期徒刑2年,罚金1000元。

六、点评:该罪适用缓刑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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