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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涉嫌猥亵罪获得轻判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0次举报

涉嫌猥亵罪获得轻判

一、案情

2024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某酒后骑行黄色共享单车经过上海静安区闻喜路时,见一美女孙某正横穿马路,随即心生歹念,尾随上前,从背后抱住孙某并按倒在地,强行抚摸其胸部,并强行亲吻美女脖子。因孙美女激烈反抗并挣脱控制,曹某逃离现场。

曹某继续骑行至三泉路附近看到美女李某独自行走,遂又生歹念,以同样方式将该美女扑倒在地,强行抚摸其胸、下体等部位,并强吻其面部。美女几次挣脱又被拽回继续实施猥亵,持续2分钟后,美女再次挣脱控制逃离。曹某也逃回家中,后被抓获。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

二、主要情节

1、如实供述,坦白。

2、赔偿两受害人,取得谅解。

3、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辩护难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应判5年以上。

五、案件结果:也获得轻判,上海静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上海君澜律师高太领的主要辩护观点: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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