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诈骗、合同诈骗罪中,需查清被害人人数,才能确定诈骗资金数额,并定罪量刑。
在诈骗罪中,经常会遇到诈骗人数众多,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况,往往会在几百名甚至几千名的受害人中只找十几名、或者几十名受害人做陈述笔录,并非将全部的受害人一一核实到,仅仅通过银行流水或者司法审计确定诈骗数额的情况,最终会出现受害人人数与诈骗金额无法一一对应,且诈骗资金数额远远超过已经核实过的受害人的总额。也就是说,存在上千名的受害人,合计诈骗金额千万元,但已经核实的十名受害人涉案总额才百万元,最终按照千万元还是按照百万元认定数额的问题,实践中会出现按照千万元认定额度的情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高恒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上述情况【案号:( 2022 ) 浙刑终 20 号】,经全力辩护,对于未查实的受害人对应的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位犯罪数额。浙江高院虽未认可辩护人观点,但从合同诈骗4000余万元未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改判为7年,也属于事实上的认可辩护人的观点。
但电信网络诈骗可以根据已查明的受害人及结算交易记录认定犯罪数额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罪事实。”之所以单独出台上述规定,就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受害人数的不特定。而普通诈骗、合同诈骗并没有此类单独规定。因此,诈骗、合同诈骗中的受害人是特定的,是可以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应当将全部受害人查清并一一核实。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精神,诈骗、合同诈骗的数千被害人未找到或未一一对应查实,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偏概全,有罪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也需要辩护律师积极辩护并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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