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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1次举报

关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属于主动到案,并非抓捕归案。

根据《到案经过》记载:2022年6月17日,监察委立案调查,随后工作组到达后电话通知被告人人次日到达指定地点,被告人人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表示愿意配合组织调查工作。

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全案证据显示每一节犯罪事实都是被告人首先亲笔书写交代材料,然后做讯问笔录,之后再找行贿者核实并做询问笔录佐证

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收受450万元的事实,还交代了大量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数额、数量占比上看,组织上未掌握的事实属于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主动交代的。《到案经过》记载:在留置谈话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收受450万元的事实,并且在此基础上还交代了大量组织未掌握的各项违纪违法事实。此外,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2000万元中,组织已掌握的450万元,主动供述组织未掌握的数额占比超过70%“主要犯罪事实”之“主要”,是相对于“次要”而言的,如果用百分比表示,“主要”是超过50%。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应当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被告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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