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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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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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拆迁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作者:高军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次举报

征地拆迁中,常常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那么,房屋评估的时点应该以什么时间为准呢?

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但是实践中,有不少征收方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迟迟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或是评估之后并未及时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及时地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几年之后才进行评估或是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此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价格飞涨,房屋评估时点是否仍应坚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呢?

如果那样的话,一定会造成对被征收人极不公平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与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内达成协议,作出补偿决定时市场价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就不宜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评估时点应为“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


高军律师,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证号0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