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常常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那么,房屋评估的时点应该以什么时间为准呢?
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但是实践中,有不少征收方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迟迟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或是评估之后并未及时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及时地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几年之后才进行评估或是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此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价格飞涨,房屋评估时点是否仍应坚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呢?
如果那样的话,一定会造成对被征收人极不公平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与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内达成协议,作出补偿决定时市场价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就不宜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评估时点应为“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