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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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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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承租人能否起诉征收补偿协议?

作者:高军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次举报


承租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有人就得出结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对补偿有异议,也只能有所有权人提出,或者由所有权人作原告,承租人不能作原告。这种认识对吗?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认为,一般而言,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或者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以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院的这一观点,房屋承租人在以上3种情形下是可以作原告,起诉征收人的。


高军律师,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证号0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