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有人就得出结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对补偿有异议,也只能有所有权人提出,或者由所有权人作原告,承租人不能作原告。这种认识对吗?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认为,一般而言,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或者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以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院的这一观点,房屋承租人在以上3种情形下是可以作原告,起诉征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