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无情人有情,五湖四海献爱心。自本律师发表《内地公民如何依法收养汶川地震灾区孤儿》、《外国公民如何收养中国地震灾区孤儿》、《华侨、港澳地区中国公民如何收养地震灾区孤儿》和《收养灾区孤儿应依法有序进行》等文章以来,每天都会收到来自国内外爱心人士的电话、邮件。他们或询问收养工作何时展开,或询问收养中的法律问题或表态委托本律师代为办理收养法律事务。言之切切、语之匆匆,对灾区孤儿的关爱之情溢于言表、流于话端。为避免爱心难以寄托或受到伤害,更为孤儿收养工作依法有效开展,特建议如下:
一、在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国家民政机关。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收养灾区孤儿,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外国公民(来电咨询的外籍华人以加拿大、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居多)收养中国灾区儿童还有一个国际私法适用问题,可参考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届大会通过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相关内容。
二、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虽然地震灾区儿童已由政府妥善安置,但是政府和新闻媒体还进一步加强收养孤儿工作的法制、政策宣传,防谣止谣。进一步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工作,预防并严厉打击可能发生的“拐骗、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针对灾区孤儿收养工作的特定情形,在抗震救灾工作初告成功的同时,为有利收养工作的依法开展,及时回报海内外爱心人士的赤诚之意,应积极推进灾区孤儿身份确认,收养信息公开工作。建议在国家民政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民政机关具体负责指导在全国各地级城市开展汶川地震灾区孤儿收养人网络预先报名登记和材料先期审查工作。保证程序公正、手续完善。
四、灾区孤儿收养工作、是一件工作量大、社会影响广、法律程序复杂、证明材料众多的法律行为。建议设立由民政机关、法律界、共青团、新闻媒体、妇联等专业人员、志愿者组成的“灾区孤儿收养工作机构”,在民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从法律审查、孤儿收养后的跟踪关爱等方面共同做好灾区孤儿身份确认、收养人意向登记、材料审查、情形调查和收养证发放等工作。
五、一些收养人对孤儿性别、年龄提出了特殊要求(男婴或年龄在3周岁以下的孩子)。建议在教育、医疗保障和安置就业方面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爱心人士收养“残疾儿童”和3周岁至14周岁的儿童。
六、建立对灾区孤儿收养后的跟踪关爱制度。如发现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灾区孤儿行为的,除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外,还应给予严厉地法律处罚。
收养汶川地震灾区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是爱心的展示、伟大的善举,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充分体现。国家、社会、公民当齐心共建 ——给失去生父母和孩子们一个温暖而永恒的家!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张朝建
13568623322;1398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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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