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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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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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谢XX、谢XX与南岳区南岳镇烧田村老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海彬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嫁女收益分配权不得被剥夺、限制。集体组织以自治为由,制定的剥夺、限制出嫁女性村民收益分配权的方案,应确认无效。其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南岳镇老屋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取消了原告谭X、谢XX、谢XX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侵犯了原告谭X、谢XX、谢XX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告南岳镇老屋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有失公正。原告谭X、谢XX、谢XX请求被告按照村民待遇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老屋组征地补偿款到户发放明细表》的记载,老屋组组民每人分得的征地补偿费为186357.63元,三原告应分得的征地补偿费应为559072.89元,但三原告只主张每人179207元征地补偿费,三人总计537621元,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依此确认三原告应分得征地补偿费537621元。
郭海彬律师,曾先后在广州、长沙等地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主要业务方向为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乐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消费权益、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