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认为离婚案件是较容易处理和上手的案件。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夫妻,是反目的夫妻。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感情冲突十分强烈。女方作为原告的时候,总有要在经济上补偿自己身心伤害的冲动。但是,这种希求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抱怨。律师要不断地安慰其情绪。离婚案件中,男方不配合、不到庭、不同意离婚的比例超出我的预期。分析原因有二:1、在传统的评价中认为离婚是人生失败的标记;2、如果,男方在经济上处于劣势,无房或无收入,为了继续享受婚姻的利益。
离婚案件的难点在于:首先,周期长。一方有不同意离婚或不到庭的情况,法官轻易不会判决离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原告方坚持离婚的态度。两次起诉并开庭就可能把一起离婚案子从年头办到年尾。其次,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除了房产外,债权、债务等很难有书面证据。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现的比例很高。所以,作为律师有提醒委托人防止未离婚配偶通过电话录音取证的必要。再次,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肯定是家庭成员,证人证言的采信度不高。作为律师除此之外,无证可举,也属无奈。
律师应该清楚地明白,无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闹到什么程度,他们的利益关系、亲密程度都高于律师。律师只是局外人,只能指导当事人顺利地通过诉讼程序,但不能替其做决定。有的个案中,律师陪着当事人千辛万苦地,好不容易地把婚离掉了,刚一回头人家又复婚了。所以,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要时刻提醒自己要“拎得清”。
综上,律师在接受离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可能耗费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