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离婚后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感悟:
1、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一般是孩子;
2、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生效不得轻易做出改变,尽管因客观原因导致抚养费支付方的经济能力下降,也不是其直接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
3、被抚养人在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但要注意“必要性”,非必要的费用如果没有事先约定,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其中,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辅导课(文化类)要审慎考虑,根据2023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任何形式的校外补课都是违法的。因此在协议中对这部分款型的约定很可能因为违法而导致无效,在约定抚养费条款时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
谢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