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享有、承担独立的权利并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
一般来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的例外情况,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的债务车顶的那连带责任。
2,一人独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资产,应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该股东都应在出资范围内或抽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4,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上述股东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待遇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进而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上述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的资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上述股东主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7,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上述股东主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9,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承担承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