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1)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可;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比如空调、热水器等,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可以拆除,但是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应该恢复原状。
(3)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比如墙面、天花板等等,原则上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要根据合同终止的原因做不同处理:
1、合同无效的,由双方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
2、合同期限届满的,一般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的,
①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一般会得到支持;
②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③如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④由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一般根据公平原则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