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张某,李某,王某,在一起吃饭。与同来吃饭的其他几个被害人发生争执,口角。后张某,李某,王某回厂后纠集其他同事持械返回饭店,持铁棍,砖块等物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急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及左肘部,左肩部,右季肋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介入该案。通过会见被告了解案情,我积极给双方家属做调解工作家属,通过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开庭时积极配合庭审工作,为被告寻找辩护切入点。控辩双方关于是否持械展开积极辩论。最终。三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家属对该案结果十分满意,同时,被害人家属也表示对被告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