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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无责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保险金是否合法?

发布者:张夫友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926人看过举报

投保车辆无责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保险金是否合法?

案例一

××年××月××日,王某驾驶车辆与××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相撞,造成王某车辆严重受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无责,××承担本次的全部责任。王某车辆定损及维修费××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元。保险公司的观点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对方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案例二

××年××月××日,李某驾驶车辆与××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相撞,造成李某车辆严重受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与××承担本次的同等责任。李某车辆定损及维修费××元。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元。保险公司的观点为: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损失应扣除对方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再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抗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法》第六十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格式条款予以抗辩将这些本应由保险人负担的成本转移给被保险人,属于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被保险人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肇事者索赔,还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有权选择索赔方式。另该类案件系保险合同纠纷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依据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认为扣除交强险部分后按照比例予以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保险人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车损险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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