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
2014年8月8日,吴某在长沙建工集团承包的项目工作时受伤,导致右耻骨下肢骨折,后吴某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4年12月30日,吴某的亲属在《承诺书》上以吴某的名义向该公司承诺:“本次用于长沙市工商申请表及报告需公司盖章的资料仅供本次事件处理之用。在本事件交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局之后,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向长沙建工集团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因双方协商不成,2015年7月23日,吴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仲裁庭开庭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亮点在于吴某在治疗期间签署的放弃赔偿的《承诺书》是否有效,庭审中,经过双方举证和质证,因《承诺书》系吴某儿子代签,长沙建工集团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儿子经过吴某的授权,故认定承诺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
建议或意见:
发生工伤后,因及时申报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此后的维权程序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