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5年7月4日15点20分左右,原告袁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牌照为湘A×××××的小轿车在岳麓区×××路与××雨路交界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驾驶车辆受损。刘某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袁某为此住院12天,并支出了大量医疗费,后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医疗费、诉讼费等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亮点在于原告袁某的整容费是否需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整容费未实际发生未予支持,后本案经过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原告整容费的诉求。
建议或意见: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全面主张,以尽可能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