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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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钟志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喜达屋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昔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民申1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昔X,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喜达屋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雅典区A栋第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昔X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喜达屋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达屋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昔X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服务不符合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原审核减10%的服务费不当。2、原审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错误。请求依法进行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喜达屋公司提交意见称: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自2008年以来,一直是被申请人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起诉前,已经发送短信进行催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喜达屋公司与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的开发商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喜达屋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该协议签订后,喜达屋公司即进驻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并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喜达屋公司提供服务时,在经营场所悬挂自己的标识和标牌。因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喜达屋公司与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意识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并未被撤销,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对小区业主产生效力。从原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喜达屋公司一直在向小区业主提供服务,虽然其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喜达屋公司没有被依法解聘以前,小区业主仍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李昔X作为小区业主,亦应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束,李昔X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喜达屋公司的服务情况酌情核减10%的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喜达屋公司就本案争议的费用已对李昔X进行了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原审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李昔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昔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劲松 代理审判员吴若顺 代理审判员罗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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