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益|时间:2020年06月30日|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杏华、国网湖南省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6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杏华,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汨罗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A 审判员 付 妮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