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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益|时间:2020年06月30日|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岳阳县XX号,
委托代理人A,岳阳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8年,原告在暑假打工期间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一个,取名A,婚后,被告没尽到丈夫的责任,夫妻聚少离多,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长期为家庭琐事闹矛盾,最后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A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在暑假打工期间与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一个,取名A,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偶尔发生争吵,且遇到家庭琐事闹矛盾时夫妻双方不能静下心来相互勾通、包容,尤其是在小孩抚养问题上难以统一,2014年端午节后,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明、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之后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小孩抚养问题上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和好仍有可能,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许 毅
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胥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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