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男)与王某(女)于201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朱某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于2016年3月起诉离婚。经查,朱某与王某结婚一年未发生夫妻关系,双方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朱某婚后经常夜不归宿,且一年内在外开房二十余次,与王某没有感情交流。王某认为其被朱某欺骗,自己没有过错,自己无故成为二婚女,同意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法院判决:
2016年5月,经法院调解,朱某自愿补偿王某1.7万元。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不具有普遍性,但还是客观存在的。本案虽不具有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但代理律师认为女方在婚姻当中没有过错,男方因自身原因给女方造成的影响理应给予适当补偿。另外本案中男女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男方补偿女方1.7万元还是比较合理的。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一年后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