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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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体与工伤的损害赔偿主体均为用人单位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133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6日14时45分,孙某驾驶A单位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出差,一同前往的还有同单位员工周某。孙某驾驶的车辆与郑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乘坐人员周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孙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郑郑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周某因工受伤已经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部分工伤待遇。现周某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释法,原告周某当庭撤回了对A公司的起诉。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案件。但是工伤的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交通事故肇事方,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肇事方不是同一主体,这时候由用人单位与肇事方分别按照工伤与交通事故进行赔偿是完全可行的。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与工伤赔偿主体竞合的案件,在实践中也是比较罕见的案件。曾有地方法院专门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要用人单位既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又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显然有违公平。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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