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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对得起“大耳窿”这个称号?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618人看过


“大耳窿”是粤语对“高利贷”的俗称,因为香港开埠放贵利的多数是香港印度人,爱戴一只大如铜元的耳环(自行脑补),耳垂吃重下垂,耳洞看来很大与债务的无底洞联想起来,而创出“大耳窿”的俗称。

 

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不还的时候向法院立案的案由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向企业或个人借款,不还的时候基本统称“民间借贷纠纷”。不可否认,民间的借贷对促成社会经济发展还是有一定的下面作用。

 


但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手续烦琐,严格,可能需要高额的担保物。而民间借贷存在具有较高市场需要,如果签约时债务人愿意支付高息,而在无能力偿还时再以“不当得利”等理由要求放债人返还时,会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为保护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秩序。

 


1991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基本(有些法院敢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由不引用该意见,但不是主流)以该意见为准,但变成强制执行计算利息时烦不胜烦。

 

因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半个月内期、六个月至一年期、一年至三年期、三至五年期、五年以上期五种。什么时候执行得款项再按那一个年期计息利率有可能导致利息金额发生变化。

 

后于2015年8月6日,上述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取代。

 

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怎么理解?看以下三个情形的算法:

 

一、法律保护的约定最高利息: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包括低于24%的计息方法),当张三不还的时候,李四任何时候均完全可以以尚欠借款本金的年利率计息24%继续计算借款利息。

 

二、法律保护已支付的最高利息:张三向李四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6%(包括高于24%,低于36%的计息方法),当张三不还的时候,按上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李四只可以以尚欠借款本金的年利率24%向法院起诉,计算借款利息。

 

问题往往发生在这里,如果张三说,这一年里面,我每月多还的(36-24)%利息是高利贷必须要退回给我,根据“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法院不鸟你。

 

三、高利贷的利息不予保护:张三向李四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0%(总之凡超过36%),当张三不还的时候,同样道理,李四只可以以尚欠借款本金的年利率24%向法院起诉,计算借款利息。

 

并且,张三还可以要求李四,将之前已还的(40-36)%的利息,退回给张三或视为已还部分借款本金。

 

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只有三个档次:第一个档次是严格保护的24%封顶;第二个档次是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24%低于36%时不能要求放贷人退回;第三个档次是超过36%的部分可要求退回。

 

    所以,不管你是利滚利还是得利,总之年利率超过36%才对得起“大耳窿”的称号,基本不用三年可回本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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