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喝酒要制造气氛,要尽兴,好像喜欢看别人醉倒的丑态而自己开心,“感情深,一口抿”。
而我的外国客户基本上是自斟自饮,喝闷酒不想被打扰的情境,很少对着别人说“cheers”。
经历两宗顺德域内与酒有关的案件,都有一定的深刻社会影响。
案件一:一老乡(现称张三)探亲后返回顺德,从老家带了一埕十斤的白酒,相约下班后单位内的同乡一起聚餐,李四助兴提供了乡下的两只“走地鸡”;“你出烧酒我出鸡”一乐也,晚饭时8个人大家一起大碗喝酒大口吃肉,豪气盖天。
饭毕,李四醉倒在饭桌上,其他7名老乡走了5个,留下两名老乡在饭店陪着李四,并通知李四的家人,李四的家人以为只是喝醉而已,搀扶着回家休息。
第二天早上才发现李四猝死在自己家中,经法医鉴定为急性酒精中毒致死。李四家人将当晚的7名同饮老乡告到被告席上,要求赔偿合共80多万元,提供白酒的张三是“主犯”,负最大金额的赔偿责任。留下陪伴的两名老乡是最轻微的“从犯”。
该案经一、二审两级法院调解无果,终审法院判决如下: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而其他7名同乡劝酒的行为是促成其酒精中毒死亡的次要原因,并且在明知李四醉酒的情况下,对李四的人身安全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判决除留下来的两名同乡不需要负赔偿责任外,另外五名同乡需要对40多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冬日,50多岁的香港男人带一20多岁的女孩到酒吧喝酒。凌晨一点多送女孩回家,到女孩家的巷口时,已经喝得站立不稳的女孩说:“我没事了,我自己会回去”。于是港男离开自己回了酒店。
第二天女孩被发现冻死在家附近广场的石凳上,法院同样要求港男赔偿30多万元。
1987年的《民法通则》第106条已经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即法律制订者认为:劝酒(当然包括猜枚赌酒、斗酒)者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如果餐间劝酒或故意让其醉倒或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上的过错。
有人曾问我:喝酒前大家签订一份《免责声明书》可以吗?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以,由于该类免责申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署该类免责承诺而免责。
所以你还敢乘着开心而劝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