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如果你这样说显得你不专业。中国正确的名称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上述法律原文规定可见,基本与罪名及犯罪的严重性无关(当然杀人防火抢劫强奸基本为零),与美国动不动即可缴纳保释金以换取人身自由不一样。
公安怕嫌疑人弃保潜逃,所以外地户籍不保,怕实施新犯罪不保、怕串供或毁灭证据不保、怕自杀不保、怕报复证人不保、怕受害人有意见不保。
公安自己有一套《社会危害性说明表》予以量化,但其实是否有该种情形,只要那怕一点怀疑,即基本不批准取保申请。
笔者取保成功的案件仅限于确实重大疾病、怀孕或哺乳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和拒绝认罪还明显证据不足的。成功取保的比率基本维持在7%左右。
上述成功取保的案例还仅限于被公安拘留后37天的黄金时间内。过了这个黄金时间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机会大大下降。
所以,家属被拘留后还在静候佳音?是不是很傻很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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