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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POS机被他人刷卡套现 温州一公司老板获刑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55人看过

  本报温州4月5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鹿  轩)温州一家经营电器公司的老板得知别人发布求租POS机的信息,将公司POS机出租给他人使用,约定每月租金20万元。岂料,这台POS机被他人用作刷卡套现使用,金额达500万余元。

       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这家电器公司的老板朱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被予以没收、追缴。

       朱某,原是温州某一家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下旬,朱某以其注册的电器公司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2014年8月,朱某在网络上看到侯某求租POS机的信息,双方经过联系商定后,侯某以每月20万元的价格向朱某租赁了其公司的POS机。

       同月31日,侯某携带POS机前往安徽省全椒县。当晚10点左右,POS机使用人利用银行结算漏洞,在POS机上以刷一笔撤销一笔的方式,用五张邮政储蓄信用卡连续刷卡24笔,套取银行资金共计500.0713万元,扣除手续费后,获得496.1707万余元。

      随后,侯某等人将494万余元通过其自己提供的公司网银及银行卡,逐级转出至上海三家不同的公司及数十张银行卡内,后个人取现。

       事后,朱某从侯某等人处收取了租金19万元。

        “我把POS机交给侯某,只是拿取租金而已,不知道他是用于骗取银行的钱。”朱某说,原本以为出租自己公司的POS机,可以获得不错的收入,岂料不到一个月,9月4日,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朱某及其家属向银行退出17.65万元。审理过程中,朱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35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刷卡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结合其坦白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侯某从中获得了93万元好处费,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鹿  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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