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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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路杀手开车的一百种方式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487人看过

这条路上我谁都不服就服你……

马路杀手……


道路交通安全不是儿戏,可是偏偏有数不胜数的马路杀手们用亲身经历告诉我们——没有最粗心的,只有更粗心的。

这不,就有位女司机,下车后因没拉手刹被自己的车碾伤。虽说没有伤及无辜,可是也把自己碾压成十级伤残……你说,当初细心点不行吗?

这情节展开,老人看了会沉默,小孩看了会流泪……不过心疼之余,咱也得理理保险的事儿——被自己的车碾上,这位女司机,您到底算不算保险赔付的对象呢?


保险公司觉得,既然你是司机,那当然不在保险范围,表示拒赔。

女司机当然不乐意了,保险此时不用更待何时?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我的法院,这事儿你怎么看?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认定车下司机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女司机损失。


2015年10月2日,43岁的妇女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家门口停好车后下车,因忘拉手刹,张某的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多月。2016年12月,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张某车辆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本人既是驾驶人员,也是受伤人员,张某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张某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张某系车外的“第三者”。该院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并不在车上,其应当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

综上,法院依据事故给张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判决被告许昌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

在此,小编也提醒各位,一定要小心驾驶,虽然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赔付的方式来挽回,可是生命安全千金难换,所谓健康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啊!

编辑:王怡鑫

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公众号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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