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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瓶牛奶说说销售者的责任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343人看过

有一段时间,为了二次长高,天天跑楼下的牛奶店买玻璃瓶装鲜奶,但每次都是买到第二天就过期的。

 

所以变成我只能当天急匆匆喝掉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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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店长:为什么不进一点新鲜一点的?我第二天就喝上过期牛奶了?

 

店长:牛奶公司的代理商运什么给我,我就卖什么?爱喝不喝,有事找牛奶公司去。

 

一下子就将球踢到生产商或供应商那里,我无言以对,当然我可以选择不买或向他人另行购买。

 

《产品质量法》第40条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买牛奶喝坏肚子虽然是一个小小的生活问题,但在法律上却牵扯到两个消费者纠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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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问题

 

该规定即明确消费者可以选择直接追究销售者的责任,或者选择追究生产者和供货者的共同责任。

 

消费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能力往往不清楚,让受害者选择有赔偿能力的一方主张权利,必然增加受害者主张权利的成本。

 

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由法官查清产品质量问题是销售者还是供货者作为终局责任人。

 

毕竟销售者从生产者或供货者处进货并出售后,获得一定的利润,该利润在法律上规定了销售者在进货时有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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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则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每一宗案件都需要先确定法律关系再作下一步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违约之诉指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后,因销售者违反双方之间对于牛奶保证在保质期内的默示约定,而消费者指销售者违反该规定而要求销售者退货退款。

 

但若因牛奶过期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拉肚子等健康损害的,要求销售者赔偿的,选择侵权责任之诉的话,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相比,选择侵权责任之诉对于受害方来说较为有利。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与上述的规定更明晰:

 

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120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不限于汽车的)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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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然,一个商品到消费者手上,分别有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无论消费者选择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由销售者向实际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喝杯纯粹真正合格的牛奶不是那么容易,你喝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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