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利息的历史沿革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2512人看过

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首先,确认借贷分有银监会发出金融借贷资质的“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无“借贷人”资质的统称“民间借贷纠纷”。

 

其他什么“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较少涉及。

 

不论有否“借贷人”资质,都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所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是这样的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图片


历史以来高利贷甚至当铺,基本采取“九出十三归”甚至更高的利率计算方法。借款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或者三个月为一期,到期必须还钱,不然利滚利将永远还不起。

 

即借款100万,实际先付斩头息10万元,借款人实际到手为90万元,若借款1~3个月需要向出借人偿还130万元,平均每月利率为40万÷90万÷3个月=14.81%。下一期的本利合共为130万*(1+30%)=169万。

 

虽然,借款的利息可以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但如果利息比较高,则有可能高利贷,损害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格和借款人的利益。

 

但如果利息过低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利于企业为解决暂时的困难而向他人借款,毕竟,向金融机构借款是手续繁多而且未必获准,更促成了一个灰色地带。

 

对于利息的高低,全国各地法院只能自由发挥,有约定的遵从约定,但三、四年的借款期限基本不允许超过借款本金。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历史一: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突然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见如下历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你品,你细品)。

 

图片


该规定为统一全国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利息计算方法有较好的规范作用,避免某省与隔壁某省的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的利息差异较大。

 

历史二: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实行“两线三区”的审判思维,即为便于法院在审判时不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调整,弄了24%和36%两条线和线与线之间区域的法院支持度。

 

图片


这个规定,对于出借人来说基本是利好的,既然法院支持借款的每年利率最高为24%,则基本借款4年的利息(96%)即接近借款本金。

 

现行:

 

图片


2019年10月8日公布,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行LPR,LPR的有关算法很复杂,反正是九大银行(有空自行搜索)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组成的报价银行团,具有较强的自主定价能力。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贷款基础利率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

 

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得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于每月对外发布。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此次规定最大亮点是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过去的24%和36%下调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有点回到历史一的意味。

 

现行的LPR锚定一年利率为3.9%,四倍即15.6%。同志们,你们出借的款项所收取的利率降低了,从原来的年利率24%一下子降到15.6%,一年少了8.4%,借了100万出去,少收了8.4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