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肖某(男)与孙某(女)于2005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双方又购买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5年开始,肖某常常加班,周末也加班,还夜不归宿,孙某怀疑肖某有外遇,2018年3月15日,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肖某向孙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庭审中,孙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肖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孙某所有。
律师分析
第一,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肖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第二,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肖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本案中,孙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净身出户条款这样写,或许就有效了:
“如果一方出轨,则婚内所有财产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婚内财产所有权对象,附条件的约定归谁所有,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共同生活开销的约定: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男女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全职太太牺牲费、生育子女奖励、子女抚养、子女姓氏、“空床费”等问题都可以进行约定,但是一定要有财产性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