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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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者:张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审判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荣泰好望江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编号为“ 0000392号”的《荣泰好望江认购书》(下称“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被告将荣泰好望江(即海西物流大厦)住宅楼4层304单元房出售给原告,双方议定房款总价为人民币1380937元,定金人民币100000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交付首付款。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也是双方买卖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因被告故意隐瞒诉争房产已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要求被告依法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签署《认购书》当日交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2013年1月15日带齐首付款前往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被告却在此时告之原告,诉争房产在《认购书》签订之前已被抵押,因房产仍未解押,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书》时,恶意隐瞒诉争房产被抵押的事实,诱骗原告与其签订《认购书》,其行为极其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之规定,原被告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原告有权解除《认购书》,而作为过错方的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及合同法第 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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