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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时效问题

发布者:王方银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737人看过


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时效问题

可能有的朋友在咨询律师或者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就是你明明是占理,你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但是对方提了一个时效已过的抗辩,你就败诉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时效呢。

一般我们所说的时效,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李女士在2010年的时候,借了10万块给朋友,约定11年的时候偿还。这期间李女士从来没有要求朋友归还过这个钱。到了16年,李女士找朋友归还这十万元钱,但朋友说没钱拒绝偿还。于是李女士把朋友告到了法院。在开庭期间,朋友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11年借条到期之后,李女士不去主张要求朋友还钱,那么在她朋友主动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律将不再保护李女士要求朋友偿还借款的权利了。

那么为什么要在法律上设定一个诉讼时效的概念呢。

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简单来说,一、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积极行使,其他人更无关心、行使其利益的义务,就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 二、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在包括《民法通则》、《侵权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上,对一般及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今天,我们主要来讨论一下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次性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

这是一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涉及时效问题最简单的一种情形,因为约定的是一次性支付工程款项,因此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当以应支付工程款日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起算两年时效。

二、在合同中约定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款的支付上有时候会有不同的约定,如果是约定了分期支付的话,如进度工程款,那么到底是以第一期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还是最后一期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应当以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或无效的,但已实际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的。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那么工程款该不该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就可依据该司法解释,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已完工程的相应工程款,并依照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是无效呢,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这个并没有任何争议,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现在主流观点只要有三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前者存在权利睡眠的问题,后者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处理的问题,应综合两种规定做折中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四、有建设工程合同,但未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

要确定一个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以上途径仍无法确定结算、支付工程的时间,则应根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就是说,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当立即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就算已经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意保存了可以主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是有可能因为不了解在诉讼中会出现到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而丧失胜诉权的。


转自滔滔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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