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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王方银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927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方银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在笔者经办的众多离婚案件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如离婚、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分配以及共同债务承担。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情况,下面笔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这一特别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析。

 

案例:李某与蔡某于2013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7年2月离婚。李某与王某系好朋友,2014年8月王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80万,并由李某进行连带担保。其后,王某无力偿还,周某将王某及担保人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还款,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到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1月将蔡某的所有银行账户查封冻结,并强制划拨其中的3万元存款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就在于李某的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蔡某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及划拨行为是否合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作为对外担保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对外担保的个人承当相应的担保清偿责任。

二、在明确为对外担保人的个人债务后,如何避免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恰当的“执行”。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对担保人能够用于执行的财产限于其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个人财产,不难理解,如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一般为婚后共同所得的一半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往往容易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若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法院能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呢?对于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如离婚先于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则不应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任何的强制执行。如离婚后于法院查封冻结其财产(如银行存款),法院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以所有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担保人的个人财产为由,强制划拨。但笔者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查明这另一方的财产情况,若仅以上述理由直接划拨,极易对另一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将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执行,也增加讼累,制造社会矛盾。

结合到上述案件,法院在李某和蔡某离婚之前,将蔡某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其后蔡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的担保之债为其个人债务,并解除了对蔡某所有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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