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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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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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案件 代理词

发布者:王方银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1684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方银、金晶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方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代理人本着案件事实,结合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双方为劳务关系,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潘某某因提供劳务受害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渝北区太湖路花与天宫花城B-28栋负一楼的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罗某某,罗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装修。2017年1月14日,被告罗某某通知原告潘某某来上述装修工程地从事清除残渣工作,工资日结,200元一天。上午9时左右,原告潘某某在作业时,因被告方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且负一楼中间落空,无照明,无围栏,不慎从负一楼跌倒负二楼,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及时送医就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潘某某因在为被告罗某某提供劳务作业时受伤,按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罗某某有责任赔偿原告由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二、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潘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潘某某在为被告罗某某提供劳务时,被告方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且原告做工的负一楼中间落空,四周无照明、无围栏,遂不慎从负一楼跌倒负二楼。对于被告罗某某提供的作业环境,即使原告在作业时极其小心谨慎也无法杜绝此次意外的发生,因此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所遭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被告某某公司应与被告罗某某向原告潘某某就提供劳务受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某公司明知被告罗某某没有相应的资质,且明知无安全作业的条件下,将该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罗某某,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被告罗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为提供劳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伤残等级明确各项赔偿费用,不能依据显示公平的《协议书》确定赔偿金额。

2017年3月5日,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就本次提供劳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罗某某支付原告潘某某医疗费200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0.00元。原、被告在《协议书》约定赔偿费用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并不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依法应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故该协议显失公平,不能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而且,在签订《协议书》之后,被告罗某某也未实际支付赔偿金。

五、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续医、护理时限、误工时限等进行了鉴定。基于鉴定结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如下:

1、医疗费:原告出院后,依医嘱向医院进行复查,费用共计315.74元。

2、误工费:原告潘某某工资为日结200元/天,经鉴定误工时限为180日,200元/天*180天=3600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住院共计21天,聘请护工护理,2400元。

4、交通费:法院酌情判决2000元。

5、必要的营养费:法院酌情判决3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1天*50元/天=1050元。

7、伤残赔偿金:原告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且经常居住地为城镇范围,因此伤残赔偿金为29610元/年*20年*0.21=124362元。

8、后续治疗费用:依据鉴定结论15000元。

9、出院后的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扣除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限,出院后的护理时限为69日。原告潘某某腰椎、盆骨等多处骨折致残,病情严重,日日疼痛无法直立,且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因此护理费:69天*100元/天=69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原告潘某某为帮儿子减轻家庭负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作,工作辛苦且工资微薄。后劳务受伤后不但无法实现为儿子减负的初衷,如今烙下残疾,无法直立正常生活,并且整日遭受生理病痛之苦,身体上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痛苦与伤害。因此,请求法院酌情判决10000元的抚慰金。

11、鉴定费:依据鉴定票据,2900元。

以上共计:203927.74元。

望贵院依法判决如请,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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