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方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熊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其自有房屋一套以总价***元出售给熊某某,该合同约定:“房屋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应于办理完过户手续时一并结清尾款***元。”张某于2014年2月6日将该房屋交付熊某某,并于2015年6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而熊某某违反该合同相关约定,未完全支付房屋尾款。张某多次向熊某某催讨,但熊某某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与熊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熊某某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支付房屋买卖尾款***元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自愿将该房屋以总价人民币**万元出售给乙方,其中该房屋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三条第2款:“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购房款人民币***整给甲方,尾款***万元人民币,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过户手续时一并结清。”
张某于2014年2月6日将该房屋交付给熊某某,并于2015年6月8日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熊某某违反该合同相关约定,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缴纳房产交易税时按照双方各承担一半税款的方式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在房屋买卖尾款中扣除一半税款,因而尚余尾款****元未支付。《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严重违约。
最后,本案中,在张某积极履行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熊某某却拒不支付房屋买卖尾款***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熊某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支付张某房屋尾款****元。
判决结果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判决由熊某某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尾款***元给张某,张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