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秦某与被告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极少沟通,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14年分居至今。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19万,割分婚姻期间共有价值30万的房产一套,及被告名下的价值1.5万的轿车一辆。原告称婚后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一起在广州做生意,但未分开财务。现要求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并一次性支付十万元人民币的工资给原告。
【评析】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唐某属婚姻关系,但原告所诉讼的请求涉及到被告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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