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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是否意味着即生效?

发布者:沈宗斌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616人看过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是否意味着即生效?

【基本案情】

甲方为中国公司,乙方为美国公司,甲乙双方商定成立一个合资公司A公司。后因A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决定向B公司转让股份,于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约定A应履行向有关机关申报股权转让合同批准手续,但A公司并未如约如期申报。后因A公司与B公司因股权款项性质问题产生纠纷并对簿公堂,双方对此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及责任问题各持己见。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认定的,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判定该合同效力?这成为企业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

【法律详解】

针对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但判决A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手续并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最高法案件审判指导观点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是未经批准,而批准的前提是当事人报批,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应产生,否则,当事人可肆意通过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外部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九条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则有更明确的解释,即:“依照合同法东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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