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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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不能简单归结为“股东利益”

发布者:沈宗斌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0日|分类:公司法 |630人看过

【法条详解】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如果非为公司利益,而是仅为股东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利于其他股东决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滥用”的负面评价对其他股东进行保护,判决结果将有利于其他股东。

总之,针对滥用权利问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滥用权利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权利,如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了那些不可因资本多数决而改变的权利,就不再是是否滥用权利、而数无权处分了。第二,并非控股股东所实施所有的对少数股东不利的行为都能够被认为是滥用权利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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