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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时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

发布者:沈宗斌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公司法 |730人看过

【法条详解】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文规定,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则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因为一人公司天然地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人公司的意志,因此,更容易产生财产混同与业务混同情形,以至于易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结果发生。考虑到一人公司债权人难以掌握公司的财产状况、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交由债权人承担,显然不公。为此,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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