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有权在他人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为西城区某房屋所有权人,产权性质为个人所有,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2012年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正式启动该区域居民住房和环境改善工作。李先生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当地规划部门回复并承认发放了该地块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李先生认为,当地规划部门在房屋未被征收、国有土地未被收回情况下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析法】
一、当地规划部门在私人住宅上未经征收程序即向第三人开发商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规定
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李先生,房地产证显示该房屋占用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为李先生拥有。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即“地随房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条件是“征收房屋”,当地规划部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李先生。当地规划部门在答复中承认其在对房屋未曾履行任何征收手续情况下,在该地块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构成严重违法。
二、涉案房屋为李先生个人所有,当地规划部门非法剥夺了李先生房屋占有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基本居住权
事实上,李先生房屋为私人住宅,当地规划部门从未与李先生沟通即在李先生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向第三人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法剥夺了李先生对该区域土地拥有的合法使用权,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李先生居住区的根本侵犯。
综上所述,当地规划部门作为有权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机关,未履行房屋征收手续即在李先生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土地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法剥夺了原李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李先生构成了严重侵权。李先生以规划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