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区分原被告哪一方有涉外因素,若原告为外国人,被告为中国公民,该类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管辖原则,此处不做赘述。此处主要讨论被告一方为外国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
1、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若被告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