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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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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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乙方自愿放弃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作者:霍玉梅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7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孙某和朱某于2010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就女儿的抚养权达成一致,由女方朱某抚养,孙某自愿放弃探望权。抚养费也由朱某一人承担。后朱某将女儿送往山东老家由父母抚养,孙某和朱某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产生了纠纷。后经派出所调解,孙某和朱某达成协议,孙某对女儿探视权的问题由法院判决解决。争议点在于,本案中约定的探望权是否有效。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孙某可于每年寒、暑假期间去山东探望小孩,具体时间为每年寒、暑假假期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天。

三、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乙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因此,本案中孙某和朱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孙某仍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若朱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孙某探望小孩的行为会对小孩产生不利影响,朱某就不能阻止孙某探望小孩。

 

 


霍玉梅律师系青岛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其擅长民商事领域法律事务。具体擅长公司股权转让、分割,知识产权(商标、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